森林防火通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tinghui.net.cnz32024-04-13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等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森林防火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第九条森林防火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督促整改,通报全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所属的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特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高火险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等特定地块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森林防火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报告篇1

为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消防工作和禁售禁燃烟花*竹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从严要求,广泛宣传,党员带头,责任到位。

一、**重视,周密部署。

市委书记戴建平、市长童定干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求认真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竹工作和森林消防工作。3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竹工作和森林消防工作会议,市委**汤文全,副市长张早林作了专题部署。3月30日,市委市政府再次召开专题督查会,全市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参加了会并汇报了各地双禁工作和森林消防工作情况,常务副市长周友红,**汤文全,副市长张早林再次提出工作要求。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竹的通告》,并发出《关于做好禁售、禁燃烟花*竹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明确禁售禁燃烟花*竹和森林消防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市委督查办市府办负责人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研究落实这一工作,并分组开展督查。4月1日至4日,市**童定干、周友红、王伟平、汤文全、张早林带领纪检、公安、林业部门负责人分片到各乡镇街道督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其它**也分头到各自联系乡镇街道指导该项工作,有力地推进了这一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了周密的宣传方案,动员广播、电视、报纸及各种通讯工具,开展了全方位的宣传。联席办印制了大量的通告和***,航头等镇还结合本地实际加印了大量的***,分送每家各户。学校通过学生开展宣传。宣传部和林业局都录制了宣传播音资料,分发各有关单位广播宣传。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安排1辆宣传车,全天候宣传。各集镇各村,以及墓区、路口都悬挂了横幅,张贴了通告。

三、通力协作,从严查处。

公安、林业部门均制定了查处违反禁燃行为和涉火案件的工作方案,并协商明确了相关查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清明节期间,市林业局组织了除森林公安之外的全局所有60名干部职工,分30个组配合大同、航头、寿昌、大慈岩4个乡镇值守重点路口和墓区。市森林公安局全员上岗,全力查处各辖区发生的违法用火案件。3月25日至4月4日,已查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件1起,行政拘留1人;受理违反违规用火案件30起,已罚款26人(另4起在查处中)。其中查处党员违法用火案件1起(纪检部门已介入)。30起案件中涉及林区燃放烟花*竹的占24起。清明期间,地方派出所移送森林公安违规用火人员9人次;配合查处因现场工作人员在劝阻过程中引发的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阻碍执行职务等案件5起,行政拘留5人。

四、强化巡查,严防死守。

清明期间,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2+2”(定点+巡查、应急+预案)网格化管理模式,由书记、乡镇长带队,组织镇街干部和村干部、护林员,以及协调当地派出所、城管中队、平安巡防队伍等力量,全力开展值守和巡查工作。据初步统计,各乡镇街道共组织4000余人,在1300余个值守点值守及巡查。对进山人员实行查询登记,清缴了一大批纸钱、香烛等火种,及时制止和劝阻燃放烟花*竹、焚香点烛烧纸行为。不少值守点对不听劝阻,执意用火的,均采取了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直接将违法人员带至森林公安查处的有10人。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报告篇2

枫田镇国土面积133.3平方公里,下辖21个行政村,2个社区,1个居委会,151个村民小组,172个自然村,林业用地54万亩,有林地36.5万亩,森林覆盖率55.34%。全枫田镇共有护林员22人,半专业扑火队30人。一年来,我们严格按照省市县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狠抓严管,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责任落实到位

我镇在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上,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责任制。镇长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实行防火系统分工,平时按责任分工抓预防,发生火灾统一协调抓扑救,形成主要**亲自抓、分管**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工作格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集中精力抓防火,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实行森林防火工作镇**班子成员包片、工作队包村负责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包片责任制;实行森林防火三级联动制度,并逐级签定防火责任书,狠抓落实,不流于形式。年初,枫田镇人民政府与村委、村委与村小组、村小组与农户,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每村都成立了不少于30人的义务消防队,确保了责任到村到户到人;在防火**期内,全枫田镇干部职工取消双休日,严格请销假制度,并且要求每周驻村不低于4天,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实行手机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发生火情,能及时召集到位,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执行24小时值班和**带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的发生,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责任网络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针对全镇林地面积广、护林员人数少、森林防火任务艰巨的实际,今年以来,我镇从保护森林、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谐家园的高度出发,在落实好护林防火各项工作责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森林防火监控工作的新模式:即整合了枫田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站所工作人员、教师、村组干部等各方力量,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包村(即将枫田镇属所有领取财政工资的工作人员全部安排挂村,做到每个村小组均有一位工作人员挂钩)、定组(即包村的工作人员对所挂村的重点林区、重点部位进行长期、全程的监护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联户(即工作人员对所挂村组的贫困户、五保户等重点对象进行严格监控,抓好宣传教育,管控好火源)工作责任制,并将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纳入全枫田镇同步绩效管理考核,形成了整体联动、责任共担的护林防火管理机制。

(二)宣传教育到位

搞好宣传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程序,在前期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我镇重点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突出宣传效应,加大防火宣传的力度和密度。清明节之前,采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到目前为止,采用防火宣传车沿公路开展广播宣传16次,张贴宣传标语116条,发放省、州、县森林防火**通告160份,召开村小组群众会通过加大宣传,使森林防火工作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二是抓好林区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进入防火期后,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和宣传攻势,使林区群众牢固树立“身在林区、防火第一”的思想观念,针对传统的民风民俗上坟烧香烧纸等野外用火较频繁,森林防火和预防民房火灾形式十分严峻,枫田镇安排8个工作组40人深入21个村委会151个村小组通过进村入户或者通过群众会教育广大群众转变传统的民风民俗观念,通过献花圈和植树进行奠祭。

三是在枫田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即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出一期有关森林防火方面的黑板报,写一篇以森林防火为题材的作文,以学校为单位向辖区青少年写一封森林防火方面的***,每个学校在醒目的位置写一条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三)管理措施到位

1、组建镇森林防火巡逻队,将林改车改装成森林防火宣传车,对重点林区、火灾多发区进行坚守巡管,做到逢人必讲、见烟必查、见火就打,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发动护林员和村组干部组织群众进行火险隐患整改。

2、镇防火指挥所设立了**电话,对在林区用火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故意纵火者,一旦有人发现**到镇森林防火指挥所,镇党委、政府对**人给予300——500元的奖励,并对**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3、加强对村组干部和护林员的管理,使他们全力投入森林防火工作。

4、森林防火期间枫田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各村委会和护林员都能做到24小时坚守岗位,并且做到24小时电话开机,确保了信息畅通;

5、防火期村组干部和护林员每月巡山25天以上并有记录;

6、临界村、组充分发挥联防作用,做到群防群控,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村组干部和护林员立即发动义务扑火队互相支援和帮助。

7、发现火情或接到枫田镇森林防火指挥所通报的火情必须及时组织当地群众赶赴火场进行扑救并及时汇报火灾情况。

8、积极协助林业站、林区派出所查处火案,对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奖惩制度:片区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的扣50元,连续发生两起的就地免职;抓获纵火者的按过火灾面积的大小给予奖励,100亩以下的奖200元,100亩至500亩的奖500元,500亩以上的奖1000元。

9、对不认真履行以上规定的护林员给予警告、罚款、免职的处分;对认真履职的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10、在重点林区、重点路段设卡登记来往车辆和人员,加大对入山人员及车辆的检查力度。对擅自入山和违规用火的人员和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严惩。

(四)扑火队伍建设到位

三、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第十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

(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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